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制度规定,在《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警院[2010]6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院的各类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处、监察室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资产配置规划,审核、审批资产购置计划;
(三)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统计、调拨、处置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学院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处置学院内外部产权纠纷;
(五)办理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出售、担保、抵押等审核或报批手续;对资产、资源占用单位的有偿服务活动实施监督;
(六)参与土地利用和公有房屋构筑物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论证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学院房产、地产、公有住宅的分配、调整等工作;
(八)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的审核、购置、验收、入库、调配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采购工作和招标工作;
(十)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资产管理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是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也是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本单位的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进行账、卡、物的具体管理;
(三)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院内岗位调整人员、调离人员、退休人员的资产交接手续;
(五)负责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办理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相关工作;
(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工作,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的计划编制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其他应由本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制度。办公室、科研处、 财务装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实验中心是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类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管理范围是:
(一)办公室:学院校名、校誉、校徽,字画、文物、陈列品、通讯设备和学院领导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科研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研成果等;
(三)财务装备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枪支弹药等;
(四)后勤管理处:车辆、医疗设备、校内树木、道路、水电暖设施等;
(五)图书馆:图书资料、古籍、图书设施设备等;
(六)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标本模型等。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归口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组织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
(三)登记有关的资产明细账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资产增置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合理配置方式。确需购置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装备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学院经费情况,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无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不得进行资产购置活动。
第十二条 资产购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采购审批单》,报采购工作办公室。
(二)按照审批意见,同意购置的,按规定组织采购。
(三)资产购置后,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验收登记,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由验收人、采购人、使用人签字确认,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账簿。未进行验收登记的,不得报销购置费用。
(四)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章 资产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采购工作办公室等单位人员组成。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经试用合格,项目主管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结算。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使用交接制度、资产使用状况抽查制度、资产使用状况年度统计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一、 资产使用交接制度
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导致资产使用人和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或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
(一)使用人、使用单位变更
1、使用人提出资产占有、使用移交报告,上交所在单位。
2、单位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台账并签字确认,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3、本单位继续使用该部分资产的,重新落实使用人,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如本单位不再需要该部分资产,则移交资产管理处。
4、使用单位将资产使用落实情况(加盖单位公章)报资产管理处。
(二)存放地点变更
1、使用人落实变更后的资产存放地点,向所属单位提交资产存放地点变动申请。
2、单位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台账,进行资产存放地点调整后,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程序,并负责督促和监督使用人办理交接手续。
(四)离退休、辞职或调离学院人员,凭学院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交接证明办理人事关系及公积金提取、工资转移手续。未按程序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的,财务部门将暂缓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工资转移手续。
(五)职务变动、内部调动人员未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相关资产以后产生的一切问题将由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资产使用状况抽查制度
学院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包括资产完好率、使用率、大型设备维修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资产使用状况年度统计制度
每年年末,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资产状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是否在用、闲置、待报损报废、待维修等情况。报表一式二份,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院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学院各单位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对外担保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剂处置。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的车辆及单项原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公安厅审核,并上报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
处置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下的车辆及单项原值5万元至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公安厅审批后方可办理。
处置单项原值5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公安厅备案。
具体额度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随其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资产由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为: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或私自分配。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于年度十二月底前将清查结果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做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要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中)末、月末盘点、抽查、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重大资产流失、损失、丢失、严重浪费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产权登记的上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学院所属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对外投资、与院外单位发生兼并或合作,都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学院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如下成绩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未如实填报各种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按规定采购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对学院布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
第四十二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