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20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 [1998]11号)、《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学院未出售、产权归学院所有的成套住房、教职工集体宿舍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是学院为教职工提供的一定期限内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学院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二章 租住周转房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周转房:

(一)学院新入职教职工、无力购买或承租校外住房的无房教职工;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福利住房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内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四)已纳入无房职工一次性补偿范围的,且本人或家庭无住房(含自购商品房)的。

第三章 周转房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提交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人事信息,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学院住房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根据房源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周转房。后勤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山东警察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第四章 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八条 周转房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租赁房。

第九条 确需继续租赁的,需要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再次租赁期仍为2年。再次租赁期满仍需租赁的,需第三次提出申请办理租赁手续,第三次租赁期不超过1年。全部租赁期累积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

周转房租赁期内租金标准,参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每2年进行一次市场租金价格评估。租赁面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按所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退回住房时无息返还。

第十二条 凡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暖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金按《租赁协议》规定方式交纳。周转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根据相关政策上交财政。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凡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签定协议的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 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教职工租赁周转房期间,本人或配偶在济南市区购买住房的;

(二)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

(三)改变所租赁周转房用途的;

(四)将所租赁周转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进行房屋改造、户外私搭乱建的;

(六)其他违反学院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赁协议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收回周转房。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承租人应交回所租赁周转房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退房验收

(一)协议到期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在两周内向后勤管理处退还承租周转房;

(二)后勤管理处与承租人共同进行退房验收,明确有无违约事宜,承租人交还钥匙后双方签字确认;

(三)承租人携保证金缴纳凭证和退房验收表到财务装备处取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学院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已租住周转房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租赁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学院房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之前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