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院属各单位使用学院资金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涉及以下项目的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学院采购管理范围:
(一)各类新建、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环评、设计、施工、监理、委托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文化活动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应用软件等物品的采购;
(三)后勤设备、燃料及学生公寓用品等物品的采购;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
(五)服务购买、房屋招租、资产拍卖等活动;
(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统一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采购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起草、制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
(二)审核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三)负责采购活动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四)采购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项目造价和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技术方案;采购过程的技术咨询;代表学院起草、签订合同。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院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编制确定并公布。由政府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按学院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确定单位自行采购供货商。
第十四条 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采购。超过上述标准的,实行学院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2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学院不具备评标能力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学院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学院集中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学院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各种采购方式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院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均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申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种采购项目,均应严格按财务预算和购置计划执行,无预算、无购置计划的项目,未经特殊审批不得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山东警察学院采购审批单》,同时提交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和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的技术方案,经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送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批。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方案和审批表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若有重大变更,须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采购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审计处负责合同的审查,资产管理处监督合同的履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需签订合同的,由各单位负责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经审查合格后,项目主管单位填写《用印审批单》,由采购工作办公室加盖山东警察学院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采购工作办公室等单位人员组成。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经试用合格,项目主管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结算。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十七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泄露内部保密信息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五)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回扣、礼金、礼券、礼品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