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6-25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涉及以下项目的经济活动,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纳入学院招标管理范围:

(一)各类新建、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环评、设计、施工、监理、委托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文化活动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应用软件等物品的采购;

(三)后勤设备、燃料及学生公寓用品等物品的采购;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

(五)服务购买、房屋招租、资产拍卖等活动;

(六)依照有关法规,必须统一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建议,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购置计划实施。

第五条 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招标工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确定;

(二)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售;

(三)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文件接收、投标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四)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负责招标活动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管理各类专家库;

(七)招投标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项目造价和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编制招标项目技术方案;招标过程的技术咨询;代表学院起草、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招标项目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学院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均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2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学院不具备评标能力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招标项目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院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学院采购办公室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直接指定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专家从学院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采购工作办公室可指定相关人员担任评标专家。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
  第四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在学院网站上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期限。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招标人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交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项目主管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八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档案。

采购档案包括立项报告、采购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人签到表、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学院各单位在实施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申报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