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27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建立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资金赔偿。

第五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一般根据资产的折旧残值计算。

 

第二章 赔偿认定及金额限定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三倍以上(含三倍)赔偿。原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三倍以上(含三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一般固定资产,按折旧残值赔偿。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残值予以赔偿,并将实物交回资产管理处。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组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三)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

第八条 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证实,可不赔偿。但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资产;

(六)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及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五千(含)到五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五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具体额度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随其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或保卫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立案处理。隐瞒不报、欺骗或推迟报告的,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被盗的固定资产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实物的,赔偿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物交资产管理处验收。

第十七条 赔偿通知下达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院每学期清理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 赔偿人拒不赔偿的,按赔偿金额从赔偿人月工资或年终考核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赔偿人对赔偿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赔偿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领导小组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图书类资产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