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26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率,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由学院配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设备及家具。

第三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配备,并根据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五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的配备标准和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配备。

第六条 基本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数量及工作性质,每人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专网按实际情况配备)。院属各单位科室配备共用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各一台。

(二)打印机

1.激光打印机:在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配备打印机一台。

2.针式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如财务、资产票据打印等。

3.大幅面激光打印机及彩色激光打印机:从严控制,原则上没有特殊需要不予配备。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三)碎纸机

    每个单位原则上配备一台碎纸机,确需配备两台以上碎纸机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特殊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除上述基本办公设备外,特殊设备(如数码相机、便携式计算机、摄像机、投影仪、复印机、扫描仪等)的配置,应从严掌握,以学院现有此类设备的共享使用为主。确需配备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年度预算申报要求,将预算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一)符合配备条件的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一套办公家具。

(二)在任厅级领导每人配备办公桌椅一套、桌前椅一张、三人沙发一个和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张,书柜两组,文件柜两组,衣橱一组,保密柜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配置。

(三)在任处级领导干部每人配备办公桌椅一套、桌前椅一张、三人沙发一个或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张,橱柜两个。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每人配备办公桌椅一套、铁皮综合柜一个。各办公室可配备三人沙发一个或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张。

 

第三章 配备原则及申领程序

 

第九条 配备原则

(一)物随人走原则。因校内人事变动更换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正常使用且可以搬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一般应物随人走,原单位留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及时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

(二)维修优先原则。现有设备、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出现故障或破损时,应优先维修。设备维修由实验中心负责,家具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无维修价值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负责维修的单位出具《设备、家具无法正常使用证明》并加盖部门公章。使用人员持《设备、家具无法正常使用证明》,对其进行报废报损后,可申请配备新的办公设备、家具。

第十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在认真审核现有设备及家具的基本情况后,对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用性和必要性做出科学分析,然后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申请表》,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依据“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信息,对《山东警察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领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符合配备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到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领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和管理,做好防盗、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负责。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因责任事故造成办公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依据《山东警察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警察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申请表

 

 

附件

山东警察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职务


申请项目及理由


旧设备使用年限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期:

资产管理科审核

 

科长签字:

 

期:

资产管理处意见

 

处长签字:  

 

期:

资产管理处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字:

 

期: